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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丰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广东韶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新丰县旅游集散中心建设项目地块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确定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是否有可能的污染源,为地块环境管理和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
新丰县旅游集散中心建设项目地块位于位于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丰城大道西地块紫城村105国道旁,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14°10' 49.000",N24°2' 40.000",总占地面积9486.66m2。土地使用权人为新丰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该地块拟规划为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A2文化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韶关市拟再开发利用地块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查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工作组主要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卫星历史影像资料以及区域水文地质图和地形图对该地块的用地历史进行分析。调查地块利用历史如下:
(1)本地块在 1990 年以前均为水田;(2)地块内东北侧区域:1990年至1999年为新安酒店,2000年至2021年为西门派出所,2022年至今一直处于荒置状态;(3)地块内中部区域:1990年至2021年为停放车辆的车队(停放交警部门扣押的违法车辆),2022年至今一直处于荒置状态;(4)地块内西南侧区域:1990年至1993年为新安饭店,1994年至2021年为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的部分范围,2022年至今一直处于荒置状态。
本地块历史上未曾进行过工业生产活动,未从事过《韶关市拟再开发利用地块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指南》中规定的重点行业;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重大污染源,地块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地块内无覆土,未填埋其他不明来源土方及固体废物。
根据快速检测结果显示,监测点位样品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限值要求,土壤环境状况良好,满足文化用地需求。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地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为减少地块在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本报告建议:
(1)在对地块进行开发利用时,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施工期做好除尘和降噪等防治措施,以及严格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而降低对周边敏感点的影响。
(2)建议在地块开发过程中,一旦发现土壤和地下水的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024年11月18日
公示稿--新丰县旅游集散中心建设项目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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